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
1、已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原件;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投资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署明“与原件一致”
③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领取);
3、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