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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必备条件 

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均可);
2、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美元,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美元(出资必须是外汇);
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必备提供资料 

1、外商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提供护照)复印件 ;
2、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3、 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外商独资企业的含义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凡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者须向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办理立项及合同、章程审批手续。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申报单位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为加快审批速度,请申报单位详细阅读本须知,按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文件、材料。
一、报批文件、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5份(其中2份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份(打印、投资方签字、盖章);
  (3)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收文回执》复印件1份;
  (4)市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复印件各1份; 
  (6)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企业合同,但须填报《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投资者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填报《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二)属下列情形须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的提交: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各1份;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1份; 
  (4)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重要提示: 
  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先向深圳市环保局申报,凭其回执再向我局报送材料;市环保局会将对环境影响的批复文件直接转送我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复印的印章。 
  3、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4、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三、审批工作时效: 
  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2、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3、对投资1000万—3000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4、我局初审后须上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 
  5、需我市外商投资联审会立项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限制类、特殊行业的项目等),12个工作日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公司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中外合作企业变更、外资企业变更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名称变更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设立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变更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隶属企业在深圳市登记的,提交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在深圳市登记的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年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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