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注:根据市局其他文件,包括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1、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2、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4、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继续和取消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整改。在暂停期内,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直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 被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资格继续, 税务机关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予以办理资格继续手续.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经办人重新核发其领购簿。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要求申请转正。
(三)对于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申请转正。对于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的予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迁移
一、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一个月内,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办法,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根据复核结果,需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的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办理。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建议
关于公司需申请一般纳税人,建议如下:
(一)贵公司的往来客户是否都是使用17点的增值****(要求供货商一定是一般纳税人,确定能否更节省税金)
(二)公司的预计销售额(购销合同)一定是超出税局规定的应税销售额;
(三)商贸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四)会计核算健全;(按会计法健帐齐全,帐薄共9本,有深圳市财政局发放的会计资格证人员做会计,出纳、税控操作人员)
(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有正规租赁所盖章为准的租赁合同;(场地需有独立财务室、经理室、业务室,最基本的是两室一厅)
(六)场地要求:
1、公司门口挂牌
2、经理室门口挂牌,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可挂于经理室内(室内布置:老板桌椅,电脑,电话,必要的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可以放一张沙发等,另电脑内保存的和涉及公司内部实际经营情况的文件需锁好,以免被专管员看场地时看到。
3、财务室也要挂牌(基本布置:两张桌椅财务和出纳用,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办公用品,铁皮柜:放公司帐本,凭证,会计报表,
纳税报表等财务税务资料,保险柜:放现金,支票,发票等一些贵重物品。另外注意财务室防盗措施)
4、业务室的布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另可以在业务室设一个公司产品的展示柜,和接待客户的地方。
5、购销合同:合同的购货方和销货方最好是一般纳税人,合同内容与帐务处理要一致,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必须是真实的,以防税务局核查,签订的合同金额必须超过税务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最好把进货、销货金额分散,例如二购二销等。
6、看场地时法人(了解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去向及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的购货方及销货方等市场情况)业务经理(了解业务情况)会计(了解公司的财会状况及公司的基本情况)必须在场。
7、工业企业必须有车间,与帐务上相符的机器设备,仓库(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